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21页(497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介于省或自治区与县之间建立的一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域单位。以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组成单位划分,我国有三种类型自治州。有的是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建立的,如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等;有的是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或以一个或几个兄弟民族共同建立的,如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有的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联合建立的,如海南省黎族苗族自治州、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等。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州下设县、市、自治县。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自建立以来一直管辖伊犁地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据国务院民政部统计,截至1990年12月31日,全国现有30个自治州。自治州制定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②加入前苏联加盟共和国或边疆区并享有行政自治待遇的苏联民族国家组织的行政区域单位。前苏联共有8个自治州,其中5个在俄罗斯联邦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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