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22页(614字)

总的纲领的简称。宪法总纲一般总括地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国策。包括:国家权力的归属和行使,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宪法总纲这一名称,各国宪法叫法不尽相同,有的叫“总纲”、“总则”、“基本原则”,也有叫“社会制度基础和政治基础”等。还有的不标明“总纲”名称,而直接按总纲内容分设若干章,每章只规定其中某一方面的内容。宪法总纲与宪法其他章节条款的关系,是纲与目、统领与被统领的关系,其他章节条款内容是总纲内容的具体化。总纲是宪法总的指导思想。

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不设“总纲”一章,它们的宪法以“三权分立”为理论基础而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对国家的性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均不作出明确规定,如美国、日本等国宪法。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一般都有全面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国策的总纲,只是有的名称叫法不同,有的由一个专章规定,有的分设几个专章规定。新中国四部宪法都设总纲。我国现行宪法总纲主要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其重要方针原则和基本国策,共32条,分别比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总纲增加12条、17条和13条,内容更加充实,反映了新时代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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