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61页(1799字)

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实施法制监督的国家机关、组织。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舆论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国家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能对监督对象采取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如撤销行政行为、处罚违法违纪的公务员等。人民群众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不能对监督对象作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行为,而只能通过批评、建议或申诉、控告、检举向有权国家机关反映,或通过舆论机构揭露、曝光,引起有权国家机关注意,使之采取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措施,以实现对监督对象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行政法制监督的最重要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如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政府规章的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相应地方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既可以通过备案制度进行,也可以应其他监督主体的请求进行。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审查监督,如认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可以撤销相应抽象行政行为。除了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外,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还包括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如发现政府组成人员有渎职、失职行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罢免相应渎职、失职人员。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其主要监督方式是通过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以实现其监督职能。除此以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建议行政机关纠正不属其撤销范围的违法行政行为和建议处分在违法行政行为中有过错的国家公务员。人民检察院作为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限于对严重违法乱纪,可能构成犯罪的国家公务员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特别通过对犯有渎职罪的公务员进行侦查和提起公诉,实现其行政法制监督职能。此外,人民检察院还具体对劳改劳教场所及其管教人员实施日常监督,通过处理劳改劳教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这一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法制。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主要指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二者既是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的环节,同时也是国家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环节。行政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实施监督。行政监察机关通过主动调查和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申诉、控告、检举,发现相应国家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通过直接处分或建议相应主管行政机关处分违法、违纪的公务员,以纠正国家公务员队伍中的违法、腐败现象,保障整个行政系统的廉政、勤政。国家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进行监督,审计机关通过审计监督,发现监督对象违法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或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处罚,以保障财政领域的行政法制,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以外的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不属于行政法制监督,而属于行政监督的范围。

人民群众的监督 作为人民群众的个人、组织也是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主体。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个人、组织是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的对象。而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个人、组织则是监督主体,有权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实施监督。当然,个人、组织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不能直接对监督对象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监督行为,个人、组织的监督是通过向有权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起诉或通过报刊、杂志等舆论工具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揭露、曝光,为有权国家机关的监督提供信息,使之采取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监督行为,实现行政法制监督的目的。由此可见,作为人民群众的个人、组织的监督,是其他法制监督启动的基本动力,是整个行政法制监督的基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