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废弃物产品生产销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9页(389字)
法国1975年7月15日颁布《关于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的法律》规定:(1)产生废弃物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出口商必须证明由他生产、进口或出口的产品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可以遵照本法律规定处理的废弃物。行政当局完全有理由要求他们提供有关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的一切有用文件资料。(2)为方便对废弃物的处理或,必要时,禁止处理,可以制定法规规范或禁止无论以何种方式生产、存储待售、销售、出售给使用者产生废弃物的产品的行为。也可以强制此类产品或其原材料的生产商和进出口商装备处理这些产品产生的废弃物处理站或给予资助。(3)同样可以强制同一些生产商、进出口商和销售商为处理正在销售的和本法律生效之前已经销售的相同或类似产品产生废弃物的活动提供赞助。(4)可以要求上述产品的废弃物的拥有者遵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将废弃物交给管理当局指定的机构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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