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废弃物进出口控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9页(374字)

法国1975年《关于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的法律》规定:(1)为预防公害,可以禁止、规范某些种类废弃物的进口、出口和过境或者在有关国家之间预先签订合同。在从事废弃物的进口、出口和过境行为之前,废弃物的拥有人必须通知有关国家的主管部门。在废弃物拥有者无法证明其拥有同废弃物接受方签订的合同或接受方无能力在确保不对环境和人身造成危害的条件下处理有关废弃物的情形下,禁止废弃物的进口、出口和过境。(2)对已经将废弃物运入有关国家国土的,主管行政当局可以催促废弃物的拥有者负责将其废弃物运回来源国;催促无果的,该管理局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负责实施此返运工作;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运入或存放废弃物的责任人承担。(3)负责环境的部长每年向议会递交一份有关废弃物的跨国界运输方面的行政干预报告。此报告被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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