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动物失散找回权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0页(496字)
新西兰《动物法》规定:(1)不论任何人,凡有理由认为本人拥有的牛、绵羊、马、猪或山羊迷路失散后已进入他人占有的土地,或已为他人占有,则均可提出申请。根据这一申请,检查员或警察署成员可酌情通知后者,要求后者将其与申请有关的同类动物集中起来,如他在其拥有的土地上并不拥有动物,则可将来历不明的所有动物集中到一圈或栏里,集中日期在通知中确定,以便认领,将失散动物交给上述主人。(2)如有充分理由说明,上述申请看来会延迟提出,在此期间,来历不明的动物有可能被赶离谅地或被处置掉,任何一名警察署成员均可要求、命令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将动物拘留起来,直至提出申请时为止,但拘留期最多不得超过7天。(3)任何人拒绝或藐视按本节规定的通知或命令行事,均应按触犯法律论处,处以40元内的即刻罚款。(4)检查员或警察署成员在接到上述通知的人员提出申请后,亦可酌情推迟已经确定的动物集中时间。(5)接到上述通知或拘留动物命令的任何人,均有权向要求发出这一通知或命令的动物的主人,索取合理的费用,包括动物的集中、移交费用,拘留费,以及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失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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