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森林改造基金预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08页(531字)

芬兰《森林改造法》第6条规定:(1)允许从森林改造基金中提取资助金和森林改造贷款用于第3条第2款之费用。凡不能作为资助金或森林改造贷款开支的费用,可列为预付款开支。(2)为吸引林主参加森林改造计划并为其支付费用,可为林主提供55%以内的资助金,在芬兰北部拉普地区,资助金最高可达70%。为便于确定资助金额,全国划分若干区,各区有资助金的法定限额。(3)如果发生自然灾害而影响计划时,除给予第2款之资助费外,可按规定增发给林主20%以内的资助金。(4)如果林主居住在农庄内,而农庄规模小和经济支付能力低并有特殊理由时,则第2款所述之资助金额可增至80%,在拉普地区,可以支付第3条第2款费用的95%。发资助金后不得再发放第1款所述之森林改造贷款以及第3款所述之增加资助金。(5)当实施大规模排水计划时,在该区内的干渠的开掘和清理费用由国家林业总局支付。第8条规定,根据第6条第2款之规定,从森林改造基金中提取之资助金可发给共同排水项目之受益人,不论他是否要求排水或参加此项工程活动。按照水利法规定应由受益人支付的工程所需的其余费用,可在森林改造基金中预支连同收集的费用,国家按照水利法规定,付给排水工程的执行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