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1992年环境部长职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8页(442字)

法国1992年4月6日颁布《第92-396号法令》。该法令规定环境部长的职权。环境部长最主要的职权就是保证环境的质量和保护自然;保护、减少以及消除污染和有害物质;制定和管理狩猎和淡水类的捕捞政策;制定矿产的开发、保护和管理水路航道(不包括公共可航行河流)的政策;保护风景名胜、海岸线、山脉。环境部长也有责任负责协调控制一切来自自然和技术方面的威胁的活动;鼓励对公众进行各种有关环境主题的宣传活动,提供有关环境的信息和培训工作;策划各种能促进人类生活质量的活动。环境部长有责任起草城市化建设、运输、乡村和森林的发展计划,参与大型公共设施建设的决策。最后,环境部长要协调各种职能,并且兼任生活质量部际委员会的主席之职。环境部长可利用其他部门,如:道桥总理事会、建筑及城市规划董事会等部门的各机构的服务;他也可以求助于其他部门,如:内政和公共安全部等部门。环境部长有权监管一些公共部门及其涉及环境方面的建设性工程,如河、湖的保护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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