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建筑城市化环境委员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7页(487字)

法国1977年1月3日颁布《关于建筑的法律》规定:(1)在每个省成立一个协会形式的机构,称作“建筑、城市化和环境委员会”,其章程须在征求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颁布法令批准。委员会章程制定聘请国家、地方单位、有关专业的代表以及有资格人士参加委员会工作的条件。(2)建筑、城市化和环境委员会的使命为在公众中传递有关建筑、城市化和环境方面的信息、提高公众对此领域事务的敏感性和参与意识。它直接、间接地协助进行对工程负责人员、专业人员以及参与同建筑工程有关工作的政府和地方单位人员的培训和提高。它向希望从事建筑工程者提供信息、进行指导和提出有关保证建筑质量及确保建筑物同周围的景点协调一致方面的有益建议,但不作为工程建设单位承揽工程施工。它随时接受公营部长在制定有关建筑、城市化和环境计划时要求的咨询。在省级城市化委员会和建筑许可证常设会议中均有其代表。建筑、城市化和环境委员会有权将其使命委托给只在自然公园领域从事工程施工的建筑辅助部门。(3)该委员会的参与均为免费。(4)财务法案确定对建筑、城市化和环境委员会开支的资金供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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