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水道跨越建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0页(219字)
台湾《水利法》第72条规定:(1)跨越水道建造物均应留水流之通路,其横剖面积由主管机关核定之。(2)前项水道,如系通运之水道,应建造桥梁,其底线之高度及桥孔之跨度,由主管机关规定之。第72条之一规定,设置穿越水道或水利设施底部之建造物,应申请主管机关核准,并接受施工指导。在前项建造物上下游之规定距离内,除基于维护水利安全之必要外,不得为挖掘行为或采取砂石;其距离由主管机关订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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