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经济特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第320页(446字)

指社会主义国家在对外经济方面实行特殊政策和采取灵活措施的地区。

我国政府1979年决定,在广东、福建两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等市设置经济特区。我国的经济特区是对外经济联系的特殊形式,这就是把国内地理位置优越,交通条件方便的某些地方划出来,实行特殊的政策和采取灵活的措施,以便创造一个良好环境,便于与外商和外资进行经济和技术交流,达到对外开放的目的。

我国的经济特区,在性质上和资本主义国家所设置的出口加工区根本不同。首先,在特区中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受到我们国家的监督和指导;其次,外商对特区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再次,特区经济主要是市场经济,但要受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指导和影响;最后,投资在特区的外国资本,不管采取什么样的经营形式,都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种特殊的国家资本主义。

建立社会主义经济特区的目的,在于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增加就业,扩大对外贸易和增加外汇收入,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加速四个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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