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宪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第403页(412字)

即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大法。

它集中地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体现无产阶级政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母法,是制定其他法律、法令的依据,是全国人民、国家机关、政党、部队、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进行活动的准绳和规范。社会主义宪法的内容主要是确定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稳定增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

我国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新型的社会主义宪法,它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总结,又是指导建设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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