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的宗教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第440页(769字)

即无产阶级执政党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定的有关宗教问题的行动准则和依据。

是党和政府整个政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宗教的存在是一种客观事实。目前在世界上有许多国家信仰着不同的宗教,而且与各国的民族风俗习惯相结合,有着悠久的历史。所以宗教信仰问题,是一个具有群众性、长期性、复杂性、民族性、国际性的问题。宗教在我国少数民族中也有较深的影响,它同民族问题的解决相联系,因此在解决民族问题时,必须考虑到宗教信仰的问题。对宗教问题处理得好不好,对社会主义革命来说关系重大。

我国1982年制定的《宪法》第36条上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它的含义即:每个公民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内,有信仰这一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一教派的自由;过去信教,现在有不信教的自由;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有自由,将来不信教也有自由。

这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可分割的几个方面,是马克思主义者对宗教信仰政策的全面理解。但是,决不允许利用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来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来干预政治和教育,也决不允许利用宗教问题来干涉国家行政事务和民族内部事务的解决,更不得妨碍社会生产和人们正常生活以及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要严格区分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政治问题的界限。社会主义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一项积极的政策。由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行,铲除了披着宗教外衣的某些反动势力,使宗教摆脱了帝国主义和反革命势力的控制,得到自由的发展;同时废除掉宗教内部各种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从而团结宗教爱国守法上层人士和广大教徒,增强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

社会主义的宗教政策对于加强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促进世界人民的团结,维护世界和平,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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