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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5页(707字)

地方政府的对称,指国家负责管辖全国范围的行政工作的最高机关。

广义的中央政府,包括行使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检察等权能的中央各种国家机关。在我国,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等。这一涵义,一般在国际交往中使用。狭义的中央政府,仅指中央的国家行政机关。

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务院。行政法中所指的是狭义的中央政府。

依据中央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和职权的不同,当今世界各国的中央政府可分为4种类型:(1)总统制中央政府。创始于美国,其特征是:①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②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③国会、最高法院和总统分别行使立法、司法、行政三权,相互平衡和制约;④总统领导下的各行政部门的首长由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2)内阁制中央政府。产生于英国。

其特征是:①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几个政党联合组成;②内阁对议会负责;③内阁与议会之间互相制约,议会对内阁有不信任投票权,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时,内阁必须总辞职或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举行改选,以决定原内阁的去留;④议会议员得兼任内阁阁员。(3)委员会制中央政府。

瑞士创始。其特征是:①最高国家行政权由一个合议制机关,即联邦行政委员会掌握,委员兼任各部部长,委员会主席对外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一切重要事务均由委员会集体议决;②委员会对议会负责并受其监督,无对议会抗衡之权。(4)我国的中央政府是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实行总理负责制。

(参见“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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