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共济组合参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1页(325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38条规定:(1)组合选任参事及会计主任,让其在主要事务所或其他事务所从事业务工作。(2)参事及会计主任的选任及解职,由理事过半数决定。(3)对参事,准用商法第38条第1款、第39条、第41条及第42条的规定。第39条规定:(1)组合员得到总组合员数1/10以上同意,可向理事提出对参事或会计主任的免职要求。(2)依据前款规定的要求,须向理事提交记载免职理由的书面材料。(3)当依据第1款规定提出要求时,理事必须作出是否解任该参事或会计主任的决断。(4)理事决定前款的可否时,必须在该决定作出前10天将第2款规定的书面材料或副本送交当事参事或会计主任,并给予他们申辩的机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