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共济组合解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1页(359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36条规定:(1)组合员在总组合员数的1/5以上联名,并派其代表出面要求干部解职。(2)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必须同时针对全体理事或监事进行。但是违反法令、行政厅基于法令所作的处分或章程、共济规程、规约为理由要求解职时,不受此限。(3)依据第1款规定提出要求时,必须向组合提出记载解职理由的书面材料。(4)当组合员依据第1款规定提出要求时,理事必须在20天内召集总会,并将组合员要求提交总会讨论,这种情况,准用第32条的规定。(5)在有第3款规定的书面材料提出时,组合必须在总会召开日10天前将上述书面材料或副本寄送当事干部,并给予其在总会上申辩的机会。(6)依据第1款规定提出的要求,经总会过半数出席者同意时,该要求所涉及的干部即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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