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农村金融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61页(567字)
南非1912年颁布法令,建立南非土地银行,承担融通农村资金业务,主要出售债券。根据南非中央银行即南非储备银行的规定,土地银行所发行的债券,可作为法定的流通手段,形成流动资金。其长期贷款主要对象是农场主,用于购买土地、兼并产权、基础建设和农机产品,额度可以抵押土地的价值为限,期限为25年-40年,年息11%。短期贷款主要对象为农业合作社,用于蔗农、水果与葡萄种植者的季节性开支,贷款期限1年至1.5年,年息为15%。根据《市场运销法》规定,农业管理局也可从土地银行得到部分短期贷款,对于遭受旱灾的农户,可组织特别救济计划,对其贴补利息允许延期偿债。土地银行也可对部分农户发放少量中期贷款,用于购买农机设备和牲畜,期限2年至10年,年息15%。根据法令规定,南非中央银行对土地给予特殊政策:可以由土地银行自己发行证券,指定各类银行购买证券,作为法定的流动资产;土地银行可通过发行证券,用优惠利率支持农业和农村生产;采取措施促使商业银行向土地银行贷给资金。另外,按照法律规定,南非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是农村贷款的重要来源,南非1968年颁布的《金融利率的限制和公开法案》,曾对农村贷款利率的上限作出了法律规定。为扶持农村金融机构,南非还依法建立了农业信贷局、农业合作社和私人贷款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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