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空置地段占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0页(257字)

澳门1994年《土地法》第26条规定:(1)市区或具有市区利益地段之占用条件为都市化计划所订定者,或倘未编制该等计划时,则为根据有关当局按个别情况而订定之使用规划所载者。(2)在上款所指之计划或规划未订明条件的附城区内,将可设立由于其性质不适宜设于市区核心的工商业场所。第27条规定,农牧地段应供作配合其作途及能力之使用。第28条规定,下列地段不得作批给:属公用地段;全面性保留的地段;只可透过特别许可占用的地段。局部性保留地段只限为订定保留的特别目的而作批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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