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共济组合员出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1页(284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3条规定:(1)组合员必须出资一份以上。(2)一份出资金额为1万日元。(3)出资要以现金缴纳各份出资的金额。(4)对出资的缴纳,组合员不能以组织的形式与组合对抗。(5)组合员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第21条规定:(1)组合员经组合承认,在事业年度终了时,可以减少其出资份数。(2)组合员根据前款规定减少出资份数时,必须在90日前向组合预告。(3)第1款的承认标准。组合依照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标准,并根据拟减少出资份数的组合的组合员或与组合员有关的渔业组合事业的利用状况等情况,按组合章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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