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31页(1429字)

意大利共和国主宰侦查、起诉和监督法律实施的司法机关。在现代欧洲国家制度中,意大利检察机关是独具特色的司法机关。它与法院平行设置,除设有驻特别法院,即审计法院和军事法院检察院外,主要设置在驻三个层次的普通法院:①驻一审法院(包括初审法院、普通法院、重罪法院和未成年人法院)的共和国检察院。其主要职能是:受理报案并审查和进行犯罪登记;决定对案件进行初步侦查;指挥司法警察开展侦查;向法官请求撤案或提起公诉并参与初步庭审、出席正式庭审公诉、向上诉法院上诉;决定开始执行刑罚。此外,对涉及公民法律地位认定的民事案件享有起诉权,并对涉及婚姻的案件享有参诉和上诉权。②驻上诉法院(包括普通上诉法院和重罪上诉法院)总检察院。其主要职能是:行使法定特殊情况下的越级管辖权,即遇辖区内共和国检察院对初步侦查案件拖滞不前或有必要由其他检察院配合侦查时可代为侦查起诉;对一审和二审判决提出抗诉;检举共和国检察官的违纪行为等等。③驻最高法院总检察院。其主要职能是:出席最高法院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发挥其参事顾问作用;决定管辖争议侦查权的最终归属;由总检察长对检察官和审判官违法违纪行为向最高司法理事会提起纪律诉讼;保障法律的正确遵守和统一解释。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主要有3类:一类是检察官办公室。每位检察官配备3至4名行政合作者,属于院内固定工作人员。主要协助检察官收集文件、整理资料等,从事秘书性工作。第二类是书记处。由书记长主持工作,负责内部司法文书管理和其他一切文书资料的管理、全院财务管理和其他行政事务的管理等。第三类是司法警察处。不同警种的人员经本部门首长同意参加法律考试后经检察院审查可录用为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处主要由国家警察、宪兵和财经警察3个分处组成。全国所有检察官(包括各级检察长)的任职考试、选任、晋升、调动、纪律处分等均由总统任主席的最高司法理事会负责。三个层次的检察院没有等级依附或从属关系,院内检察长与检察官之间也无严格意义上的等级关系。

意大利检察机关是侦查的主宰者,对案件的直接侦查主要由共和国检察官进行。驻上诉法院检察院的检察官除行使越级管辖权的特定情形外,一般不直接侦查,根据意大利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7条规定,检察官领导侦查工作并且直接调动司法警察。司法警察机构隶属于所在地检察院的领导人,司法警察的官员向执行任务地的共和国检察官负责,其警官和警员应当执行交给他们的任务。司法警察获得犯罪消息后应当立即主动阻止犯罪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为保护证据而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检察官报告有关事实的基本情况和其他当时已获知的情况,说明证据来源和已开展的活动,同时移送有关材料。如情况紧急可先口头报告检察官,然后立即提交书面报告。在检察官未就侦查工作发布指示之前,司法警察收集一切有助于查清事实和确定犯罪人的材料。当检察官介入后,司法警察应听从检察官指挥。检察官可以亲自实施一切侦查行为,也可以借助司法警察实施侦查行为和专门委托的行为。司法警察在进行检察官托付的工作和一切为查清犯罪事实所必需进行的符合检察官指示的活动以及因后来发现的情况而需要进行的活动时,应当保护所了解的证据来源,及时将情况报告检察官。检察官在行使侦查职权时,还享有法定的强制权,如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部队给予帮助,并且可以为确保侦查行为的进行作出一切必要的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