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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2页(431字)

县级以上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派出的行政机关。

它们不是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因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为加强领导和克服本部机关管辖范围过大、直接管辖事务过多、交通通讯不便等因素而设立。根据我国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它们是:(1)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经国务院批准而设立。其任务是代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导、检查所属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并办理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2)区公所,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准而设立。

其任务是代表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导、检查所属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并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3)街道办事处,是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其任务是代表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管理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的活动,密切人民政府同城市居民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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