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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当事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6页(910字)

因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或者权利和利益受到侵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第二审(上诉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当事人的称谓表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其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在行政诉讼法上的体现。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诉讼过程中,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2)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进行答辩(不能反诉)的权利;(3)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4)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5)有申请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等回避的权利;(6)在诉讼过程中,经法庭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的权利;(7)在诉讼过程中,有进行辩论的权利;(8)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请求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但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9)有查阅并申请补充改正本庭庭审笔录的权利;(10)在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11)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提起上诉的权利;(12)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涉及给付内容的,在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时,胜诉方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的权利。

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承担和履行的诉讼义务主要有:(1)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2)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必须遵守诉讼纪律和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使诉讼按法定程序进行;(3)接受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按时参加诉讼;(4)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司法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进行打击报复;(5)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6)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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