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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8页(476字)

那些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并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参加诉讼或被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唯一根据;而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有两种根据,即第三人认为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对于自己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或者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于自己有民法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2)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即第三人与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诉讼被告)之间存在着被管理与管理、被支配与支配的行政法律关系;而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即第三人与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3)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民事诉讼的第三人中,有的有独立请求权,有的无独立请求权,前者是诉讼当事人,后者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帮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两者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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