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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0页(866字)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定程序。

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第一审程序是由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起诉权和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而发生。从人民法院决定立案组成合议庭起,由庭审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和宣告裁定或判决等阶段组成。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因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而发生。

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因此,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即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由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无论判决、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或是尚未执行或是已经执行终结的,各级人民法院只要发现确属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都可以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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