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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2页(305字)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至作出判决前,原告撤回起诉的诉讼行为。

撤诉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撤诉通常有:原告申请撤诉;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应符合以下条件:(1)提出撤诉申请的人必须是原告或者经过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2)申请撤诉必须自愿,任何强行动员或强迫原告申请撤诉都是法律不许可的;(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撤诉不得侵犯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法规或者意图逃避法律制裁。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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