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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7页(637字)

为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御外来的武装侵略和颠覆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包括在军事、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所进行的保卫国家的建设和根据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地理、周边环境、国际关系等情况制定的国防政策。

国防是一个国家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其具体管理职能包括:(1)根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关系,确定国防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总体规划和国防费用在国家财政支出中的比例;确定国防经济发展的途径、方针和原则;合理安排部署发展国防经济的大中型骨干基建项目;调整国防经济的产业结构,促进其健康协调地发展。(2)确定国防教育在国防建设中的战略地位;把国防人材培养纳入国家智力开发、人才培养的总体规划;制定国防教育的方针和政策,改革和完善国防教育的体制,确定和调整国防教育的门类结构。

(3)制定国防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远景目标;根据现代化武器装备的发展趋势,确定重大国防科技研究项目;领导和管理国际间先进技术、设备的引进和输出工作。

(4)领导全国的兵员征集工作,领导和管理国家后备力量的建设;负责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役后安置政策的制定和贯彻。(5)领导和管理兵员、经济、交通运输、文教卫生、民防等战时动员的准备工作。

(6)规划城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人防经费和物资的分配使用,组织和协调有关人防建设的工作。(7)根据国家的外交政策,领导和管理军事涉外工作。(8)制定并颁行有关的军事法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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