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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74页(444字)

①古巴、罗尼亚、日本等许多国家军队的最低军衔。

②苏联、保加利亚、英国、法国、联邦德国等一些国家武装力量中获列兵、上等兵和其他士兵衔的现役军人和预备役军人的等级。③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士官、军士和兵的统称。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并依照服役条令授予相应的军士长、专业军士、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军衔。1988年9月23日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军事条例、条令规定了士兵的补充、服役制度、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职责。士兵必须忠于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刻苦钻研军事技术,熟练掌握手中武器;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尊重领导,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随时准备打仗,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士兵工作,各级司令部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士兵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协助军队做好士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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