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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88页(452字)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共8章34条。主要内容:(1)军衔的定义、实行军衔制的目的等。(2)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规定军官军衔设3等11级。(3)各类军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4)首次授予现役军官的军衔等级和权限,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年限和批准权限。(5)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规定:①军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②军官违法乱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

但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③军官军衔降级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军衔等级重新计算。

④军官受军衔降级处分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并在作战或者工作中有显着成绩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⑤对撤销军官职务并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取消其军官军衔;军官被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军衔。

⑥现役军官军衔标志和佩带。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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