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国行政法辞典

领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93页(561字)

一国根据同另一国的协议派驻对方国家某城市或某地区行使某些特定官方职务的政府代表。

一般分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办。总领事是管辖几个领事区,或是领导一个较大的或特别重要的领事区的领馆馆长。领事是一个领事区的领馆馆长或总领事的助手。副领事是总领事或领事的助手或任领馆的分馆馆长。

领事代办是具有领事身份的官员,在领事管辖区内某些地方执行领事职务。有的国家还任命名誉领事。

领事的任命依照派遣国国内法规定。派遣国应将领事任命书通过外交途径送交驻在国外交部。

在驻在国政府发给“领事证书”,或在领事任命书上批写“领事证书”字样后,领事开始正式执行职务。领事由本国外交部领导,在国外受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使节指导。领事可以同领事区内的当地有关机关直接联系。外交使节也可执行领事职务,通常是在使馆内设领事部。

领事的职责主要是:在国际法许可范围内保护本国公民在其驻在国的正当权利和利益;管理本国在驻在国侨居的公民;协助本国侨民,船舶、飞机入港、入境;办理公证及民事登记,核发护照、签证;用合法手段了解驻在国的商务、经济、文化方面的情况,促进本国和驻在国之间关系的发展。此外,经第三国委托和驻在国的同意,领事可以照顾和保护第三国的侨民。

根据国际惯例和有关国家的协议,领事享有领事特权和豁免。

上一篇:外交信使 下一篇:领事官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