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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干部培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99页(408字)

1986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规定,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培训乡、镇长和村(居)民委员会主任。

对乡镇政府正、副职领导干部,主要是进行以适应岗位职务需要为目标的培训,使他们成为适应岗位需要的德才兼备的合格领导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在农村的改革和发展经济的各项政策、科学领导和现代管理知识、法律知识、有关业务和科技知识。对乡镇一般干部和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的培训,主要是提高他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改进工作作风和掌握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培训内容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培训形式原则上以短期脱产学习为主,灵活多样。教学主要应采取教授与自学相结合,讨论与辅导相结合的方法。

学习结束后进行考试或考查,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存入干部档案,作为干部使用、晋级、考核的条件和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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