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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03页(536字)

农村集体组织对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的孤儿,在吃、穿、住、医、葬(教)五个方面给予保障的制度,是我国农村社会救济工作的组成部分。

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就对五保制度作了明确规定。1960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又作了规定。30多年来,五保内容不断完善,现时五保内容为:保吃,即保证粮、油、肉、菜等副食品以及燃料、用水;保穿,即保证被褥、鞋、袜、衣、帽、蚊帐等;保住,即保证有房住,包括修缮;保医,即保证有病及时治疗,医疗费实报实销;保葬(教):即五保户去世后妥善办理丧事,保教是指对孤儿的上学读书和毕业后工作安排。保障五保户的生活,以依靠集体、依靠群众的力量为主,国家救济为辅。供养五保户的款物一般依靠集体经济组织解决,并发动社会捐助,国家对贫困地区和灾区的五保户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救济。供养五保户的生活标准是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供养五保户的形式主要有3种:(1)由农村集体举办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2)分散供养,发给五保供给证,所需款物由乡、村统筹;(3)由亲友包养,所需款物由乡村统筹后,发给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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