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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扶贫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03页(464字)

组织发动社会力量,扶助缺劳力、缺资金、缺技术的农村贫困户,通过发展生产,增加收入,逐步摆脱贫困的工作,是农村社会救济工作的延伸和发展。

扶贫对象的条件是:(1)有一定劳动能力,但无生产门路;(2)有一定技术和经营能力,但无本钱;(3)因天灾人祸造成短期内自身无法克服的困难;(4)其生产困难,生活贫困需在外界扶持下才能摆脱等。贫困的标准,根据全国经济发展的状况,各地自行制定。扶贫的基本形式有:(1)建立扶贫经济实体,如扶贫福利企业、商店、劳动服务社等。(2)在资金、物资、劳力等方面对贫困户进行扶持,如为贫困户借贷资金,提供生产工具,引进良种良畜,义务耕种收割等。(3)在技术、信息等方面向贫困户提供帮助,如采取集中培训,传授技术、印发科技读物,为贫困户提供生产门路的信息,指导他们科学种田等。(4)包户扶贫,组织广大干部、党员、技术人员、富裕户等对贫困户采取包户形式扶贫,为贫困户制订规划,筹集资金,支援物资,义务帮工,提供信息等方面指导他们发展生产,一包到底,直到脱贫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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