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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敬老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03页(447字)

是具有保障性的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

1958年开始兴办。收养的主要对象是农村中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简称“五保户”)。农村敬老院贯彻“依靠集体,以养为主,文明管理,勤俭办院”的方针,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愿”的原则。农村敬老院的各项经费,由办院单位(乡村)自筹解决(包括接受社会资助),农村敬老院,要做到:(1)安排好五保对象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努力做到使五保对象吃好、穿好、住好,医疗卫生,文化娱乐好。

生活标准达到或超过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2)实行文明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由在院五保对象选举产生、有在院五保对象参加的院务管理小组,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并帮助工作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3)坚持勤俭办院,厉行节约精打细算,掌握各项经费开支,因地因人制宜,组织工作人员和五保对象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积极开展农副业和第三产业经营活动,增加收入,改善敬老院物质和文化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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