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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物品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36页(590字)

国家对淫秽物品进行的管理。

淫秽物品包括用文字、语言、图画、音响等描绘性行为或者用下流色情的表现形式,以诱发淫乱行为的各种物品,以及具有淫秽性质和内容的录像、录音、照片、图片、书籍和淫具、淫药等。国家对淫秽物品,一律查禁。主要措施是:(1)堵塞淫秽物品的来源:①严格加强录音录像制品的进口管理,严禁进口黄色下流制品。②进口海外录音录像资料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凡发现上述有害的录音录像制品,一律封存和销毁。

③凡私自携带入境和由其它途径输入的唱片、有声录音带、录像带,发现内容反动、黄色下流的,一律按海关规定没收,情节严重的应课以罚款。(2)禁止淫秽物品的流散和蔓延: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或私下出售、复制、出租、代客转录和播放内容反动、黄色下流的录音录像制品,也不得从海外电视、广播中收录或转播这类节目。

②加强录音录像制品和书籍的归口管理工作和出版发行工作,严禁淫书、淫画和具有淫秽性质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3)加强对利用剩余生产能力为外商进行唱片、有声录音带、录像带来料加工业务的审批工作和管理工作。

凡内容反动、黄色下流或者没有版权证明的录音录像制品,一律不得加工。(4)凡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它淫秽物品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凡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给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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