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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36页(446字)

国家对于直接牵涉人身安全、名誉权益或社会安定的特种营业企业的管理。

其内容包括:1、对开办特种营业企业的核准、登记。凡旅店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修理业均属特种行业企业,不论专营、兼营,公营、私营、合伙或合作经营,均应由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然后向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准、登记,同时报公安部门备案。2.批发特种营业企业的经营证照,并对该企业经营进行监督检查。开办特种经营企业的申请经核准、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予营业证照,并加盖公安部门印章后,始可公开营业。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因故歇业、转业、合并或变更登记项目的申请或报告,进行审核后予以注销或转项登记,并依法对该企业经营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3.依法对违反管理规定的企业进行惩处。

对违反开业、歇业、变更登记规定和违反政策法令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罚款、吊销证照等处罚。如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则追究该企业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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