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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防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37页(343字)

边防检查站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对外开放口岸、港口、机场、国境、车站和孔道以及特许进出口岸实施的行政管理。

根据1965年4月30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边防检查条例的规定,边防检查站有权对入出国境的人员及其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行李物品和入出国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物资,实施检查。入出国境的人员必须向边防检查站交验上述证件,接受行李物品的检查(各国外交官、领事官员及其他享受优待人员的行李物品,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办理)。入出口的船舶和飞机、列车、必须由船长机长、列车长)向边防检查站申报船员(机员、列车员工)、旅客清单,并接受边防检查站的检查。如载有偷越国境的人员或者危害我国安全的物品,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必须立即报告边防检查站,听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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