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国行政法辞典

居留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41页(409字)

主权国家根据本国法律,签发的允许外国人在该国境内居住的证件。

这种居留证件,各国名称不同,一般分临时和长期居住两种。苏联发给长住外国人的居留证是《外国人在苏居住证》或《无国籍人在苏居留证》,菲律宾和泰国是《外国人居留证》,有的国家则签发《外侨证》。给外国人在本国居留权,是一个国家行使主权,依法对境内外国人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了维护本国利益,许多国家对要求侨居本国的外国人,往往有许多限制,但对短期在本国停留的外国人,除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的以外,审批一般是较宽的。为了吸引外国人来本国旅游,吸收外汇,不少国家还简化申请手续。我国发给外国人的居留证有两种: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外国人。

外国人居留证的有效期可签发1年至5年。对获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由我国主管机关发给有“永久居留资格”印章的外国人居留证。

上一篇:签证 下一篇:中国行政法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