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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43页(659字)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颁布。

共5章35条。主要内容:(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2)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3)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4)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三级:①“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②“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③“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5)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6)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7)违反本法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8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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