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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48页(389字)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实施。

共24条。主要内容:(1)户口管理的性质和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治安稳定,证明公民身份,保护公民的权益,正确处理户口迁移,有效地控制城市人口增长,提供户口资料,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凡中国公民和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都要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公民应在常住地登记户口。

(3)户口登记分为:常住户口登记;暂住人口登记;婴儿出生登记;公民死亡登记;迁出登记;迁入登记;变更及更正登记。(4)对不按本条例申报户口的,假报户口的,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旅店管理人员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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