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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公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66页(283字)

废弃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事项。

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撤销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和有关使用单位。对被撤销的公证书应该追回,不能追回的,应公告撤销。对公证处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如果是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的,可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申诉的司法行政机关自行或责成下级机关或原公证机关复查,由原公证处复查的,不能由原经办公证员进行。

复查结论应告知当事人,通知原公证处和有关人员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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