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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69页(629字)

充当律师的条件。

根据律师暂行条例规定,条件有:(1)政治条件,必须是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2)业务条件:①在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并且做过两年以上司法工作、法律教学工作或者法学研究工作;②受过法律专门训练,并且担任过人民法院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③受过高等教育,做过3年以上经济、科技等工作,熟悉本专业和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令,并且通过法律专业训练,适合从事律师工作;④其他具有上述1、2项所列人员的法律专业水平,并且具有高等文化水平,适合从事律师工作的人。

具备上述条件的人,经考核合格可以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律师。

取得律师资格的具体程序是: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律师工作机构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合格后予以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

从1986年开始,司法部颁布试行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规定凡符合律师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人员,必须经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的,方能申请律师资格。

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在律师机构专门从事律师工作的是专职律师;能履行律师职务,但不能脱离本职工作的,为兼职律师;按规定不批准担任兼职律师的,只拥有律师资格,不履行律师职务。

另外,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根据司法部1987年8月1日颁发的规定,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对象为特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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