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教养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76页(420字)
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劳动教养期满的劳教人员,依法撤销对其实施的劳动教养措施,恢复他们被限制的人身自由。
解除劳动教养,首先对本人在劳动教养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报劳动教养管理所审查批准,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教养手续,向本人宣布并发给《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发还代为保管的现金、票证和贵重物品,发给回家的路费。由被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持《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到原住地公安机关和粮食部门办理落户和粮油供应手续,并将《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交当地公安机关收存。解除劳教人员,原来有工作又保留公职的,由劳动教养管理所介绍回原工作单位;原来没有工作的和没有保留公职的,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组织进行就业登记,或自谋职业;一时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社会救济;家在农村的,回家参加农、副业劳动。
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地区组织、工作单位等部门应帮助联系解决户口、粮食供应、安置就业等问题,同时,落实继续帮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