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外执行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76页(546字)
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因有某些特殊情况,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不收容集中到劳动教养场所,而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原住地,就地管理教育的劳教方式。
有的在劳动教养场所改造了一段时间,经劳动教养主管机关审查批准也可以在所外执行。所谓具有某些特殊情况,主要是指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在单位是技术业务骨干,被收容劳动教养后,会给该单位的正常工作造成难以解决的困难;家中有缺乏自理生活能力的老人、危重病人,或有年幼子女而没有其他抚养人等。所外执行一般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居民组织,提出要求,经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场所劳动教养期间,因患严重慢性病,身体极度虚弱,甚至丧失劳动能力,必须长期休养的;因故造成伤残,经过治疗仍基本上不具备自理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必须长期休养的,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报劳动教养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也可以实行所外执行。
在所外负责管教的单位,要定期将管理教育情况和本人表现,向本单位的保卫组织和当地公安派出所通报,对表现不好的,或者所外执行所依据的条件已经不存在的,要及时收容到劳动教养场所执行。所外执行的时间,计算在劳动教养的期限内。
劳动教养期满时,分别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劳动教养管理所办理解除劳动教养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