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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分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80页(398字)

对在押犯依据其不同的性别、年龄、案情性质、刑种、刑期、恶习程度、捕前职业和改造表现等不同情况加以分类,分别关押于不同的劳改场所或在同一劳改场所内分别编队,实行不同的管理、劳动和教育的一种管教工作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全国基本上实现了对男犯与女犯、成年犯与少年犯、外籍犯、知密犯与其他刑事犯的分管分教。实行分管分教有利于实现对罪犯的目标化监管,防止罪犯之间的恶习传播,有利于对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但分管分教,不能采取统一的模式,应根据各劳改场所的干部状况、犯人状况和历史形成的工作基础,决定各自的分管分教模式。

大体有6种分类:(1)以案情性质分;(2)以恶习程度分;(3)以年龄、性别分;(4)以刑种、刑期分;(5)以捕前职业分;(6)按改造表现将危险分子和反改造尖子分别管教。

上述分类是有交叉的,因而需要多层次地进行分类管教,并各有不同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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