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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教育改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80页(420字)

改造罪犯的一项基本手段。

指劳改机关对服刑犯人以转变思想、矫正恶习、增长文化知识和培养生产技能为主要内容而实施的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系统影响活动。1954年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3章专门规定必须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1981年第8次全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会议明确地提出要把劳改场所办成改造罪犯的特殊学校的要求。教育改造的任务是:(1)矫正恶习,转化思想;(2)增长知识,培养技能。教育改造的基本内容有3项:(1)政治思想教育。这是转化思想、矫正恶习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教育、法制和认罪教育、人生观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劳动教育和形势教育等;(2)文化知识教育。一方面提高罪犯的文化水平,一方面对罪犯进行潜移默化的知识熏陶,使之摆脱愚昧与落后。(3)职业技术教育。

这是适应劳改生产需要和培养自食其力劳动者的主要措施。

职业技术教育应遵循“面向生产,着眼就业,服务社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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