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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79页(475字)

劳改机关接收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刑罚和拘役的犯人的手续和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的规定,劳改机关在收押犯人时,必须严格办理下列手续:(1)验收法律凭证。收押犯人一律凭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罪犯结案登记表,没有上述法律文件,一律拒绝收押。如发现文件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不完备的,应由送押机关说明或补充。

(2)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的,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应拒绝收押。(3)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

如发现违禁品或赃物,应送请人民法院处理。非日常用品和现金,由劳改机关代为保管或存入银行,并发给收据,在有正当用途时,允许本人使用,在释放时发还。(4)进行收押登记。

犯人入监时,应由劳改机关的干部与其谈话,填写《犯人入监登记表》,并贴附犯人的一寸免冠照片。

凡收押的犯人,劳改机关应在3日内通知其家属,使其家属知道犯人劳动改造所在地点,同犯人保持必要的联系,以利犯人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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