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企业自主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576页(1826字)
扩大企业自主权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初始点与开端。
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工作,最先出现在四川。1978年10月,四川省委在重庆钢铁厂、成都无缝钢管厂、宁江机械厂、四川化工厂、新都氮肥厂和南充绸厂等6家企业开始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验。
规定企业在完成增产增收目标以后,可以提留少量利润。1979年初,四川省委在总结6家扩权企业经验的基础上,把扩权试点扩大到100家企业,并拟定了新的扩权办法(简称14条),其主要内容有:企业在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按照需要可以挖掘潜力,组织生产和来料加工;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销售商业、物资、供销部门不收购的产品;试制新产品可以自销和组织展销,接受用户检验;分别不同情况,企业按工资总额或计划利润指标,进行计划内利润留成和超计划利润留成;折旧基金留归企业部分由40%提高到60%;流动资金试行全额信贷;除经常性生产奖外,企业还可以根据超额完成经济技术指标的情况提取超额奖;经省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可以利用外资,对外装配加工;企业中层以下干部由企业党委任免,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不再报批。
在四川扩大扩权试验的同时,1979年5月,国家有关部门也在京、津、沪选择了首都钢铁公司、天津自行车厂、上海柴油机厂等8家企业进行扩权试验。为了加强对扩权试点工作的指导,1979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等5个文件,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选择少数企业进行试点。
到1979年底,全国扩权试点企业扩大到4200家,1980年又扩大到6600家。这些企业占全国国营工业企业总数的16%,产值和利润分别占60%和70%。
在企业利润的分配上,也由过去的企业基金制度改革为利润留成制度,使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经营成果初步挂钩。
1984年5月,在总结前几年扩权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即扩权10条),在生产经营计划、产品销售、产品价格、物资选购、资金使用、资产处理、机构设置、劳动人事、工资奖金和联合经营等10个方面,进一步扩大了企业自主权。
1992年7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制定了落实企业14项经营自主权的具体措施。这14项自主权包括:生产经营计划权、投资决策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产品定价权、进出口经营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机构设置权、联营兼并权和拒绝摊派权等。
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对传统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一个突破,对企业作为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也有一定的触动。它初步改变了企业不了解市场需要、不关心产品销路、不关心盈亏的状况,开始建立和增强了经营观念、市场观念、竞争观念和服务观念,促进了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但是,由于当时各方面的改革未能配套进行,企业与主管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没有根本改变,国家赋予企业的各项权利由于各级部门的截阻而没有完全落实,这就影响了扩权改革的效果。从企业改革的过程来看,扩大企业自主权是推进改革的重要一环,但它还是浅层次的改革,由于涉及面广,制约因素多,落实的难度大,因而进展十分缓慢。
所以,随着改革的深化,扩大企业自主权这一浅层次的改革,要转向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深层次改革,这是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向。
参考文献:
卢锋等,1987,《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邓旭主编,1992,《中国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大辞典》,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
赵国良主编,1996,《现代企业制度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