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55页(990字)

只有具备下述的条件,合同才可能是有效的,因而也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1.当事人之间要有协议,这种协议是以要约和承诺的程序订立的。

2.合同要有对价,即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得对方给予的好处而支付一定的代价。因为在香港法律中,任何人不能无缘无故受益。“我给你是为了你给我”,要求彼此之间相互给予某种好处。比如,卖方交货是为了取得买方的货款,买方付款是为了取得卖方的货物,这就是对价。

3.合同要有明确的条款。条款涉及当事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规定明确的条款,当事人方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而也能享受到自己的权利。

4.当事人具备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在香港,凡未满18周岁的人都是未成年人,故18周岁以上的人被认为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对于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在其达到成年人年龄之前或者在之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他可以随时撤销所订立的合同。但有两种合同例外:一种是未成年人订立的有关购买必需品的合同,这种必需品是指符合未成年人生活情况和在销售和交付时是其本人实际需要的物品,如果已婚,则扩及到其妻子和孩子的需要。另一种是有益的服务性合同,比如订立有关学徒的合同、培训的合同等。至于法人,其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受其成立宗旨或章程的限制,即超出章程的行为,被认为无行为能力。

5.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一致。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的自愿的协议,只有经过充分协商,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才是具有效力的。如果由于错误、虚伪陈述、协迫、不适当影响等而订立的合同,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甚至导致合同无效。

6.合同必须合法。合法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目的合法,一是形式合法。目的违法的合同包括违反法律(成文法和普通法)和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前者包括犯罪、侵权、损害国家安全、欺诈税收、妨碍司法公正等合同,后者包括违反限制贸易、限制竞争、限制价格等合同。形式合法要求某一具体合同符合法律对其形式上的要求,比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仅采用口头形式就可能导致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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