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78页(933字)

卫生行政管理关系经过卫生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后,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就形成了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总是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参加的社会关系不是卫生行政法律关系。②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对等,卫生行政机关具有主导性,有依法处置被管理者的权力。③法律关系总是发生在卫生行政管理过程中,不是发生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社会关系不是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们在该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各级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如国家卫生部、各省市卫生厅局等;从事医务活动的医院,从事制药生产及销售的企业以及患者等。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务或对象,它既包括物,如医院、药品、医疗器械等,又包括行为,如诊断行为、手术行为等。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同行政职权是分不开的。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主要有资格审查批准权、检查权、处罚权、强制处置权等,如卫生行政机关有权检查医院,有权吊销医院的营业执照等。作为被管理者的医院、医药企业和公民,则有权要求卫生行政机关重新调查、申请复议,要求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举证等。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和一定的、有联系的法律事实出现。如卫生行政部门颁布了某种药品的法定标准,而某制药企业有违反该标准的行为,这就将产生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由于某些现象和客观事件的出现,如某病人的死亡等,就会导致法律关系的变更。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即由于一定事件或事实的出现而导致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的消失,如某制药企业宣告关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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