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纳机动渔船作业设备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1页(398字)
加纳《渔业法规》第10条规定,根据下述吃水线长度,机动渔船必须配备许可证发放官员批准的如下类型的设备:(1)吃水线长度超过8米的:一个锚及锚链;一个罗经箱;一个喇叭或其他能产生声音信号设备;两个灭火器,其中的一个必须安放在发动机附近,另一个必须安放在发动机前方。如发动机是安装在密封舱或安装在甲板下的,则安放在发动机附近的灭火器应是泡沫型的、二氧化碳型的或粉末型的。(2)吃水线长度在8米-12米之间的;足以供其所有船员使用的救生带、救生圈或其他救生设备。救生带、救生圈或救生设备必须为许可证发放官员批准的类型。(3)吃水线长度超过12米的:一只能容纳全体船员的充气救生筏。救生筏的类型应由许可证发放官员批准;闪光信号装置或其他能发出烟火遇难信号的装置,其类型和数量由许可证发放官员规定;许可证发放官员批准的适于拖曳这类渔船的缆绳、铁链或钢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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